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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汇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07-07-27 10:09  文章来源:源汇区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业,促进我区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外的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建设的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
第二条 土地优惠政策
(一)凡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规定缴纳出让金后,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由财政部门返还土地出让金地方受益部分的90%,用于对该企业的发展扶持。
(二)按照有关政策,可以采取“先租后征”的办法使用土地。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且年均税收(地方受益部分)达到每亩5000元以上的企业租地,在生产期内免收土地租金。
(三)依据本政策,按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并享受出让金返还的企业转让本土地时,需全额缴回出让金返还部分,否则,不得将本土地使用权对外转让、抵押、担保。
第三条 受益优惠政策
(一)外来投资者兴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第三产业(房地产开发除外),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3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财政受益部分给予无偿资金扶持,第4至8年按50%给予无偿资金扶持。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外来企业,区人民政府将在不违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专题研究,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四条 收费优惠政策
(一)外来投资新建项目,在我区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国家、省、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新办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及超标排污费、污水处理费,以及代国家、省、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五条 服务保障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实行限时办结、首问负责和一次告知制。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材料齐备时,有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所有手续。
(二)凡来我区投资兴办企业,有关部门将指定专人负责,全程协助办理手续。
(三)实行重大项目区级领导联系分包制度,定期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建设及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凡来我区投资经营的重点企业,区政府实行挂牌保护。未经区政府同意,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不得向企业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
第六条 奖励政策
(一)对协调引进无偿资金或物资的(政策性和专项性资金除外),按引资额或物资价值(有关部门评估)的6%奖励;对引进无息资金,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按1%奖励。
(二)对协调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用于生产经营性项目的,按1%的比例进行奖励。
(三)对协调引进其它项目的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四)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根据其贡献大小,可分别授予“源汇功臣”、“源汇劳模”等荣誉称号。
第七条 其它政策
(一)鼓励大型跨国公司和行业龙头企业投资兴办各类行业性工业园区。园区土地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由政府实施规划,并赋予一定的财税政策支持;投资者对园区实施开发、招商,并对园区实施全面管理。
(二)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符合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为本人、配偶、子女和父母解决户口、入学、就业问题。
(三)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其所聘用的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第八条 优惠政策的兑现
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采取“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兑现。
第九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政策由源汇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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