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限额上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解散 |
|
| 2006-10-17 16:31 文章来源:源汇区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一、办事程序:
县市区初审;市局审核;省厅审批。
二、申报材料:
1、合资、合作企业设立需提供的资料。
1.1 双方合资、合作经营意向书;外方委托中方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书,报有关部门批准。
1.2 核准企业名称通知书。
1.3 中方提拱: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产证明(如有土地,应提供土地证;如以厂房、机械设备出资,应提供评估证明),环评报告书,供水、供电证明,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及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1.4 外方提供: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资信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证明,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如以技术、专利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1.5 双方编制合同、章程,签字。
1.6 向审批部门提供上述两套原件材料。
1.7 特殊行业例如:能源、交通、旅游饭店、产品出口
涉及配额或许可证的项目,要提交有关部门的批文。
2、外商独资企业设立需提供的资料:
2.1 可行性研究报告(附:环评报告书,供水、土地、供电证明)和项目建议书。
2.2 核准企业名称通知书。
2.3 外资企业章程。
2.4 外资企业法人代表(或董事会成员人选)名单。
2.5 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2.6 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承诺。
2.7 需要进口的物料清单
2.8 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2.9 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三、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依据文件 :
1、《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
2、《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条例》(1995年9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外经贸部发布);
3 、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19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
4、豫政(1997)3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的报告;
5、(1998)外经贸资综函字第260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